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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人数:3022  发布日期:2008-12-30



图为琼海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吴坤哲 摄




图为琼海法院“瓜菜法庭”深入田间地头调解纠纷。吴坤哲 摄


    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要求,作为司法战线的排头兵,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以“大学习、大讨论”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立足基层,树立服务大局、和谐司法、高效司法“三种意识”,将“三个至上”落实到审判活动中,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三农”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

  促进干警思想上“三转变、三树立”

    琼海市法院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将教育活动与涉农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相结合,努力实现思想上的“三转变、三树立”,即:转变衙门作风,树立服务大局意识,使服务发展大局成为广大干警的思维习惯和内在动力;转变机械办案的工作作风,树立和谐司法意识,切实做到司法想到稳定,促进农村和谐;转变拖拉散漫的工作作风,树立高效司法意识,主动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为开展服务“三农”司法实践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服务民生相结合,解决农民群众诉讼实际困难,真正实现司法为民。琼海市法院在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过程中,坚持将维护“三农”利益放在首位,提出了“关注‘三农’,服务民生”的工作思路,将服务民生有机融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通过开设“瓜菜法庭”、上门立案等便民、为民、利民措施,实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相结合,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院以“推进农村平安建设与农村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相结合,创建和谐农村”为工作目标,深入开展农村治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重点打击“村痞乡霸”等黑恶势力犯罪,抢劫、盗窃农民牲畜、生产工具、生活资料犯罪,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犯罪,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生活设施的犯罪,贪污、侵占、挪用集体财产和农业建设资金、财物的案件,影响农村稳定和社会风气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犯罪等,为当地农村营造了和谐稳定的改革发展环境。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理涉农刑事案件30件,全部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农村的和谐稳定。

    ——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做好当前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相结合,全面促进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针对“三农”案件一般情节较为简单、双方当事人多为邻里或合作伙伴关系,从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该院确立了和谐司法的工作方针。通过开展“调解能手”、“执行和解能手”评选活动,鼓励干警多动脑筋、多想办法,不断提高涉农案件的调解率和执行和解率。今年以来,该院涉农案件调解率达到87.6%,较去年同期上升10.9%,申请执行的案件下降60.6%,有力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执行和解率达到95.8%,较去年同期上升54.9%。

树立服务大局意识

     “瓜菜法庭”保障热带高效农业“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近年来,外地客商前来琼海进行热带农产品交易逐年增加,反季节瓜菜逐渐成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涉“三农”问题引发的绿色产业保护、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等问题较为突出。每年下半年至次年4月,反季节瓜果菜交易非常活跃,矛盾也随时有可能发生。若依照日常法院办公时间及相关诉讼程序开展立案、传唤当事人到庭、调解等工作,一则容易导致瓜菜长时间积压致腐烂变质,二则可能使得当事人错失商机。为此,琼海市法院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开设了“瓜菜法庭”,以“两改”保证矛盾及时化解:一是改8小时工作制为24小时待命工作制,纠纷发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二是改坐堂办公为现场办案,深入田间地头、果园农场、过磅点、收货摊、冷藏库现场,就地立案,就地调解,或是以非诉调解的形式,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据不完全统计,两年来,该院“瓜菜法庭”共处理此类纠纷400多起,避免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减少了当事人由于纠纷可能支出的仓储费、冷藏费及装卸费等费用,同时避免这些纠纷转化为诉讼案件,节约了社会资源,优化了经济环境,为琼海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今年3月,一个周末的中午,正在“瓜菜法庭”值班的干警接到一个电话,称有一名安徽省果商文某与当地果农黎某因菠萝购销而引起纠纷,双方争议较大,派出所无法处理,请求琼海市法院派员出面调解。随后,该院法官立即驱车数十里山路赶赴现场,经查:果商文某与果农黎某以0.9元/斤签订一份菠萝购销合同,约定文某购买黎某50亩承包地的菠萝8万斤,并约定了采摘时间。文某当场交付定金1万元,并明确约定按相关定金罚则处理。随着菠萝行情上涨,黎某又与一吉林客商签订了收购价格为1.05元/斤的菠萝购销合同。采摘当日,文某依约前来装载菠萝,却发现黎某将合同约定销售给他的菠萝装上了别人的货车,且拒绝返还定金。了解事情的经过后,法官立即要求暂停装载菠萝,并兵分两路,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期间,该院法官虽多次接到为黎某说情的电话,均予以拒绝。态度强硬蛮横的黎某见此低下了头,表示愿意依约双倍返还定金。看到法官公正而耐心地工作,文某也主动放弃一半赔偿金。随后,在法官主持下,黎某当场付给文某3万余元,双方原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文某拉着法官的手说:“琼海市法院的法官真是群众利益的保护神!没有保护地方利益,你们是公平与正义的维护者,有这么好的维权环境,以后,我还要继续来琼海经商投资和置业!”

树立和谐司法意识

构建大调解网络,保障农村和谐稳定

    在“关注‘三农’,服务民生”这一工作思路的指引下,琼海市法院确立将大力开展调解工作作为工作主轴,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方针,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诉讼全过程,并进而制度化、目标化。他们坚持每案必调,做到立案调、送达调、庭前调、庭审调、庭后调,积极开展执行和解工作等,抓住一切可以调解的机会进行调解,并积极吸收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着力构建大调解网络,全力保障当地农村的和谐稳定。今年以来,该院涉农案件的调解率达到87.6%,较去年同期上升10.9%。

    新方法——“调解七法”促调解工作科学化。琼海市法院始终坚持王胜俊院长提出的“四个更加注重”、“五个统筹兼顾”的工作思路,将科学发展观关于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运用于审判工作实际,坚持做到边办案、边观察、边思考,分析总结涉农纠纷的案件特点、农村经济状况、乡规民约及当地传统文化对农民思维的影响等,探索总结出了行之有效的“调解七法”,即:告知风险调解法、背靠背调解法、找出平衡点调解法、冷处理调解法、换位思考调解法、亲临现场调解法及案例引导调解法,有效地化解了各种矛盾纠纷。

    新机制——“联动调解”促纠纷解决高效化。为提高调解效率,琼海市法院与当地各镇司法办、各村调解会建立了“联动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谙熟乡情民意的优势,协助辖区内各行政村建立调解会并定期对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使调解组织遍布该院辖区乡镇农村的每一个角落,着力打造一张覆盖面广、反应迅速的调解网,以最短的时间把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例如,原告孙甲与被告孙乙侵权纠纷一案,二人为同村村民,原告的承包地与被告的木材加工厂毗邻。被告为扩大其木材加工厂的规模,将原告所有的两株椰子树连根挖起,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村委会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由被告赔偿60元给原告,并确认以原分界地为界,约定双方不准越界。但此后被告却在分界地上建起两根水泥柱,原告制止无效后向村委会及当地镇政府反映,并以被告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向琼海市法院提起诉讼。受理该案后,该院法官联合当地镇司法所干部一起到纠纷现场进行勘查。在现场,法官们看到除了被告所建的简易房外,分界地的范围并不明显。对此,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原告说分界地已被被告破坏,被告则声称分界地并不存在。为此,双方及其亲属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致使大批群众围观。为防止事态升级,琼海法院法官从情、理、法及维护和谐稳定的角度对二人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被法官的真诚所感动,互相让步,达成调解:被告维持木材厂的现状,保证不再越界;原告放弃被告必须拆除房屋的要求,并愿意在以后的生产生活当中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双方握手言和。

    新举措——“当庭履行完毕”促调解工作优质化。琼海市法院认真将科学发展观关于统筹兼顾的方法落实到调解工作中,对具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开展调解工作时,尽力促成有给付内容且具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当庭履行完毕,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也降低了法院的司法成本。今年以来,在该院所调解结案的涉农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的案件共49件,当庭履行率达55.7%,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树立高效司法意识

落实四项便民措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来,琼海市法院党组提出了“把人民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的口号,通过落实四项便民措施,有力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是建立农民群众司法救助“诉讼绿色通道”,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农民群众,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今年,该院共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群众缓、减、免诉讼费14996元,解决了部分农民群众因没钱打不起官司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话预约”、“上门立案”制度。对于开展农耕、出海打鱼身体残疾或年老等原因导致行动不便又无委托代理人的农民,每逢渔船返港停留补给之时,或在农忙季节,琼海市法院便在港口设点受理案件,或是通过“电话预约”、“上门立案”的形式,前往当事人的住所为其进行立案,提供法律服务并解决纠纷。今年8月5日,原告黄某来到琼海市法院,声称25名渔民分别向其订购了25艘玻璃钢快艇用于海产品捕捞业,仅付部分货款,余款久拖未付,黄某遂准备对其提起诉讼。该院法官迅速与当地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了解到该25名渔民大多具备还款能力,有些人甚至是故意拖欠。为提高办案效率,该院当即决定到当地巡回办案。第二天一早,该院法官即带上所有立案材料逐个前往被告家中,现场立案,现场调解。至晚上7时,终于完成了对遍布两个镇、8个村的25名被告的走访、立案和调解工作,当场调解并执行完毕21宗,为原告追回拖欠的货款7.3万元,其余4宗案件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一时难以还清,双方也达成了限期还款协议。

    三是建立导诉制度和执行案件查询说明制度。由于农民普遍缺少法律知识,对于诉讼程序缺乏相关了解,因此,琼海市法院对于准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积极做好导诉工作,向其说明诉讼风险、诉讼程序等事项,指导当事人起草诉状并免费为其打印。对涉农执行案件申请查询的,案件承办人立即向申请人进行解释和说明,重大执行情况由承办人主动向当事人通报。

    四是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工程,着力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针对农民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的现状,琼海市法院将普法、释法的重心放在农村,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着力培育农民的法治意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树立法律在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权威,引导农民理性维权。该院以农民“需要了解什么就讲解什么”为原则,以法律咨询服务进乡村、判后释明进乡村等“十进乡村”为活动方式,以电视、广播、宣传栏、法制宣传卡为载体,加大宣传力度,维护农村生产秩序,将农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几年前,该院辖区的南强村村民小组与某旅业开发公司签订《提供土地合作经营协议书》共同开发旅游项目,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农民收入不断提高,村集体每年收入近百万元,在极短的时间内便取得可喜的成绩。后来,部分村民怀疑村干部持有空股,原告莫某等63位村民便以合作协议未经民主讨论为由对南强村及旅业开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作经营协议无效。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均以原告人数未超过全村村民半数,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南强村内部因此产生了严重分歧,部分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干部产生了畏难情绪,提出了辞职,该村办企业也因此面临难以为继的命运。为此,琼海市法院由该院副院长带队,组成宣讲小组来到该村,一方面就两级法院对该案的几番裁定、判决作了判后释明;另一方面,就南强村与旅业开发公司签订的《提供土地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合法效力,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了详细的法律讲解。同时,鼓励大家要少猜忌,多沟通,勤工作,这样才能把我们的农村建设得更加美好。经过此次释明及法律宣讲,村民们打消了心中的疑虑,并懂得了许多法律知识。

    琼海法院把满足农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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